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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政协简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简称政协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或怀柔区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组织,是怀柔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一、怀柔区政协的历史发展

      1983年4月,怀柔县成立政协北京市怀柔县委员会筹备组,筹建县政协。

      1984年5月23至3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怀柔县第一届委员会第1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怀柔县第一届委员会第1次会议政治决议》,标志怀柔县政协成立。怀柔县政协第一届委员会产生委员85人,由中国共产党党员、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台胞爱国亲属、归国华侨、原国民党起义人员等13方面人员组成。其中非中共党员占62.8%。2001年12月,国务院批准怀柔撤县设区。2002年4月9日至11日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届委员会第1次会议。怀柔区(县)政协,自1984年5月成立到2021年12月,已经走过38年的奋斗历程,历经县政协5届,区政协6届。

  二、怀柔区政协的主要职能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2019年,中央有关文件将“凝聚共识”明确为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怀柔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协举行的各种协商会议,其中包括: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以及政协负责人或委员应邀列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举行的部署工作、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听取有关情况,直接参与协商讨论。此外,还通过举办情况通报会、议政会、听取意见座谈会等进行协商活动。

  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通过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意见、建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民主监督组提出的建议或有关视察、考察报告;参加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与延伸。其内容除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对一些共同关心的事项开展评议等。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的效能,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这意味着人民政协在提高建言资政水平的同时,还要履行好“凝聚共识”的重要职能。人民政协只有把凝聚共识作为重要职能,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优势,使党的主张更好地落实下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体现价值。

  三、怀柔区政协的组织机构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怀柔区政协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代表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政协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并决定,每届任期五年。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区五届政协第1次会议召开时设立经济科技、社法农村、商旅城建、教文卫体以及提案、文史和学习7个专门委员会。区六届政协设立经济科技、社会和法制、农业和农村、商旅城建、教文卫体以及提案、文史和学习8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政协机关设7个正处级委室,分别是专委会一室、专委会二室、专委会三室、专委会四室、专委会五室、研究室和办公室。

      四、区政协经常性的工作

  (一)召开会议。会议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以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另一类是专题协商会议、议政会、调研论证会、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情况通报会等。会议参加者除政协委员外,根据需要有时还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部门的领导参加,有时也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专家学者参加。

  (二)组织视察。主要是组织政协委员实地观察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发现新的经验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视察,主要是配合本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和本区的重要工作部署进行。视察活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就地视察,即在委员所在地区内进行视察;二是特邀视察,即应有关部门邀请,就某一方面或重大项目进行专题视察。

  (三)开展调查。主要指专题调查研究,一般由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按区委年度协商计划确定题目,由各专门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研究小组,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调查、研讨、论证,写出调查报告,经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建议送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参考。重要的调研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以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送区委、区政府。

  (四)提出提案。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会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承办单位必须向提出提案的委员和单位做出书面答复,并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保证提案的办理质量。

  (五)反映社情民意。是指把当前社会中带有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散佚于民间的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协的专门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政协委员、政协的各个界别搜集上来,如实地向党政部门反映的全过程。这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