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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建立监护制度
来源:    作者:    日期:2008-09-01    已经被浏览
提案人: 堵久虎

【案由分析】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即使是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也会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实务案例及掌握的材料来看,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生长环境多数属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二是父母不在世或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三是父母亲属溺爱娇惯、教育方式不当的未成年人。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监护人监护不力的问题。

【建议】
    一是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监护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是应成立专门的社会监护机构。可通过财政拨款、社会集资捐赠等方式由民政部门牵头成立半官方半民间性质的专业监护机构,进而更有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三是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监护机构应重视对其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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