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
(2005年11月18日政协北京市怀柔区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怀柔县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暂行规定》,参照《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怀柔区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人)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交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成立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
(四)对提案及其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
(六)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七)向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八)加强与中共怀柔区委办公室、怀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推动提案的办理;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十)积极争取北京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其他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对于在怀柔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在政协专门委员会推荐的基础上,由提案委员会依据《政协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关于开展优秀提案、优秀调查报告评选活动的试行办法》提出优秀提案名单,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在全体会议期间给予表彰。对于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会同区委、区政府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提案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提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人的资格和提案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各界别小组,可以界别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区的贯彻落实、本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
(二)提案要一事一案,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案由明确,内容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提案要使用专用的提案纸,有条件的可以提交磁盘或用电子邮件发送提案;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列于首位;以政协专门委员会或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界别组组长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交办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依据《政协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工作的暂行办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建议案,送区委或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研究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党派、人民团体和专门委员会、界别小组提案应当及时报送主席或副主席审批。
第二十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区政协将提案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办理;平时提案,随时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分析
第二十一条 依据《政协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关于提案分析工作的暂行办法》,提案分析工作在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事宜。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提案委员会汇总分析结果,写出综合报告,提出重点检查督促提案办理情况建议,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依据分析结果和主席会议的意见,提出改进提案工作质量的措施,会同各专门委员会予以落实。
第六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怀柔区委有关部门、怀柔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人做出书面答复。
(一)在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二)提案人有责任将自己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如实按规定时间反馈给承办单位。提、办双方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经提案委员会分析,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意见;
(三)每年提案办理结束后,由区政府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七章提案办理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依据《政协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关于重点提案工作的暂行办法》,由各专门委员会在提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议题,由提案委员会选择重点提案报主席会议审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领导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复文要逐件审阅。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提案人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