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4日政协北京市怀柔区第二届委员会第23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提案质量,加强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保障提案人的民主权利,根据《政协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的规定,参照《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工作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进行提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提案人为现任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小组。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政协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中对提案的基本要求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四)非我区事权范围的;
(五)纯属涉及提案人及其亲属自身利益的(涉及统战政策的除外);
(六)中共党员对党内组织、人事等方面有不同意见或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七)指名举报、揭发的;
(八)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
(九)正在进行司法诉讼实体审理的;
(十)涉及市场调节范围的;
(十一)其它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五条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请,由提案委员会审。
第六条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者,建议委员修改;
(二)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者,给予撤销;
(三)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者,转有关单位参考或建议提请北京市政协委员提出提案;
(四)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款者,转委员来信;
(五)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十、十一款者,给予撤销或送有关单位参考。
第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由提案委员会向大会提交《提案审查情况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本办法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